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义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2024年1月10日前反馈至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612号,电话:2831661,邮箱:tlzjjcgk@126.com)
附件:1、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起草说明
2023年12月10日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非特许经营项目移交接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城市道路及桥隧设施、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场站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主要河渠设施、市容环卫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包含铜官区、郊区,不含铜陵经开区管委会管辖区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60日内,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前,管护责任在建设单位。
园林绿化项目合同养护期满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五条 接管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路及桥隧、园林绿化、排水、照明、消防栓等设施的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中西湖新区(含车站片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及桥隧设施、园林绿化、排水、照明、消防栓等设施,按照封闭运行模式交由市建投公司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督查、考核城市道路及桥隧、排水、园林绿化等设施的日常保洁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交通路口遮阳建筑物、人行道隔离等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市容环卫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督查、考核政府投资未移交项目的日常卫生保洁及管护工作。
(三)市水利局负责市级城区江堤堤防工程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公交站亭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道路中央隔离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六)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接收和保管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已移交的政府投资项目管护资金预算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及时安排移交市级接管项目管护预算资金,并保障管护资金及时拨付至接管单位。
(八)铜官区政府、郊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桥隧、路幅内及道路绿线范围内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卫生保洁;负责辖区内支路、街坊路等道路及桥隧、园林绿化、排水、照明等设施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九)枞阳县政府、义安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及桥隧、园林绿化、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卫生保洁、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东、西部园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及桥隧、园林绿化、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东部园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及其路灯、园林绿化、排水等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城市排水、河渠工程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使用(或管养)单位接管;城市道路及桥隧、园林绿化、排水、照明、道路交通安全、公交场站、市容环卫等设施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第七条 移交接管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其中园林绿化工程需养护期满;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道路排水设施等隐蔽工程内部查勘影像资料齐全,证明其结构完好、满足正常使用。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移交。建设单位向各接管单位、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向接管单位提供移交资料(移交资料清单见附件)。
(二)资料审核。各接管单位应在接收申请30日内完成对移交资料初步审核,并针对是否具备移交条件反馈审核意见。
(三)现场查验。项目移交资料初步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召集各接管单位共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对工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各接管单位可根据现场及资料核查情况提出移交项目问题整改清单。
(四)问题整改。建设单位对各接管单位现场查勘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编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待整改完成后,由接管单位再次复查确认。
(五)办理交接。接管单位对项目所有问题整改复查确认后,建设单位召集接管单位、财政部门参加移交接管会议,移交相关资料,移交双方在《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盖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
移交市级接管项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财政部门需共同在《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手续,并向各接管单位和市城建档案馆各移交一套竣工资料。
第十条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涉及资产转移的,凭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完善资产移交手续;涉及水、电、气账户过户问题,自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保期或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工作。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维修的,接管单位有权自行兜底处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各相关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通过的,各相关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盖章。现场复查发现保修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园林绿化项目合同养护期满经查验合格后一次性移交。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监测、测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接管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移交。
第十五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养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需对移交项目建立管护资金保障机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正式移交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管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落实项目管护资金并及时支付。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配建的城市道路及桥隧、排水、照明、园林绿化、交通安全、公交场站、市容环卫等设施施工图分别报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建成后参照此移交接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办〔2016〕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
2.项目移交资料清单
3.工程整改意见书
4.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表
附件1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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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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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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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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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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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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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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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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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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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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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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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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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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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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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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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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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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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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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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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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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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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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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移交情况 (后附移交签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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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备案登记证 (后附备案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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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书签署情况 (后附保修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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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移交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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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单位接管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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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接收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项目移交资料清单
序号 |
文件题名 |
页数 |
份数 |
备注 |
1 |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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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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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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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竣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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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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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声像资料、相关测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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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________工程整改意见书
序号 |
遗留问题 |
整 改 数 量 |
整 改 内 容 |
整改完成 时 间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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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问题在尚未整改完成前均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质量、安全责任。
接管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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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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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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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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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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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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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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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满 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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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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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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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接管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关于《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义务,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衔接有序,正常投用、发挥效益,鉴于《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办〔2016〕91号)已过有效期,为此,我局组织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现状进行了全面摸底,在充分学习借鉴外地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等政策、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了《办法》初稿。
2023年7月21日,11月3日局分管领导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在局系统内部讨论修改后,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非特许经营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均适用。
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中相关表述的内容。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城区等指代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前,管护责任在建设单位。
第五条:明确了主要接管部门(单位)及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整体移交或按单项工程移交。
第七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移交必须具备的条件。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资料齐全方可移交。
第八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的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接管单位完成资料审核及现场踏勘,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明确了建设单位要向各接管单位和市城建档案馆各移交一套竣工资料。
第十条:明确了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要进行资产转移及水、电、气账户过户。
第十一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二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在质保期满前组织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接管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四条:明确了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移交。
第十五条:明确了接管单位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管护资料保障机制。项目正式移交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将管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落实项目管护资金并及时支付。
第十七条:明确了开发企业配建的部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移交接管。
第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