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7-25 10:19 来源:市政处 访问量:

进一步提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5日止。提出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tlzjjcgk@126.com

(二)信函邮寄: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612号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科(邮编:244000)。

(三)传真号码:2814608;联系电话:2831661,2872170

附件:1.《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4年7月25日

 

铜陵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文件,制定《铜陵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市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全市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负责所管道路占用挖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导县区铜陵经开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做好所管道路占用挖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

县区铜陵经开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道路占用挖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占用挖掘人、占用挖掘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挖掘范围、挖掘面积、施工时间和期限进行施工;并在挖掘道路期满前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期满后次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验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期限的,最迟在已批准的施工期满前2日,向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现场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标准化、标志规范化、措施人性化。包括:按规范标准做好施工现场围设施,按现场交通状况做好交通引导和警示设施;材料有序堆放,临时设施合理设置;泥及时清运,污水按标准排放;确保周边道路平整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整洁等。

 占用挖掘占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主要责任,占用挖掘负责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占用挖掘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占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围设施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残缺、损毁或路面破损、排水堵塞等情况应及时处置。

第八条 占用挖掘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道路面层修复。

占用挖掘挖掘并完成隐蔽工程后应回填至道路基层,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修复。在道路面层修复前施工围挡需保持原状。

 占用挖掘施工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围挡底部应封闭。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施工围挡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规范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占用挖掘施工实行现场公示制度,挖掘工程两端(醒目处和断点处)各设置一块工程告示牌,工程示牌规格为宽1.0米,高1.6米,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同时将《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决定书》附在工程告示牌中。

工程告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十一 施工现场占挖人行道时,需预留1.0米以上行人通道供行人通行。确需整体占挖人行道时,应在道路行进方向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行人临时通道,并在施工围挡立面悬挂“行人临时通道”交通导向牌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行人车辆导向牌、安全警示牌等交通指示牌应按需配置到位。围挡外侧应按规范要求张贴公益宣传画。施工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做好扬尘防治工作,禁止黄土裸露,应覆盖绿色防尘网。

第十三条  占用挖掘施工现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设置警示闪烁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

第十 占用挖掘现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设施外。确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应采用硬质围挡连续密扣围蔽,材料堆放不得高于1.6米

第十 占用挖掘现场施工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应立即清运。

第十六条 特殊地段、横穿城市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大于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和道路恢复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每段施工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米。施工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应在报备后实施抢修,并在抢修结束后24小时内修复路面、恢复交通,同时补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

抢修施工现场应悬挂应急抢修标志牌

第十九条 道路养护单位、井产权单位(管护单位)在城市道路上从事局部小面积维护施工,应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反光标志牌等,对施工作业区域采用简易护栏,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二十 新设置的各类电力附属设施(箱变、分支箱及环网柜等)、通信交接箱、基站、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宜设置于沿路绿地或道路附属绿地内,以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二十一 占用挖掘人、占用挖掘施工单位首次违反本细则,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二 细则由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铜陵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建政〔2014〕185号)同时废止。

 

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的修复行为,保障恢复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铜政办20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取得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决定书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施工。占挖属县区铜陵经开区管理的城市道路应到县区、铜陵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占挖道路的监管,对挖掘、回填、混凝土浇筑、面层铺设等各环节跟踪监督。

第四条  道路修复应符合本《细则》所明确的设计标准与原道路结构层保持一致,同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挖掘道路面层恢复;占用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铺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道路基层的恢复。

第六条  占用挖掘人应在施工前编制详尽的施工方案(含工程恢复施工方案;经许可准予挖掘的,应当按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恢复材料、分层压实工艺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相关要求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对沟槽和基层进行回填,且沟槽内不得有积水、木料、支撑物、草袋等杂物。

第八条  挖掘道路埋设的各种管线的管顶标高应低于原路面结构以下500mm,否则需采取加固措施;相关技术规范对管线埋深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要求。

第九条  挖掘道路设置各种检查井,应采取防沉降措施井盖宜采用防盗和防响动措施框四周路面无沉降,井框与路面高差≤5mm

第十条  占用挖掘人应在基础(面层以下结构层)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住建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挖掘沥青路面四周采用切割机切割或铣刨机施工,边口整齐。新老路面接茬密实,平顺齐直,不低于原路面,高不大于5mm;与平石相接处不低于平石,高不大于5mm,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与原路面横坡相一致,无积水。新老路面衔接处四周应进行沥青路面灌缝处置。

修复后的沥青路面应平整、粗细均匀、碾压密实,不得有明显轮迹、堆挤、油包,且无明显离析、划痕,平整度≤5mm

第十二条  开挖不足一车道的车行道沥青面层修复时,应按整车道铣刨后整车道恢复; 慢车道及宽度7米(含7米)以下车行道路面开挖的,沥青面层须整路幅修复;道路宽度超过7米、 小于14米(含14米)路面开挖的,沥青面层须按半幅道路修复; 道路宽度14米以上路面开挖的,沥青面层须按占挖车道至路侧石宽度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占用挖掘人拆除人行道板面砖应进行分拣,破损的人行道板面砖不得用于人行道面层修复。

第十四条  用于铺砌的人行道砖规格、颜色、尺寸、厚度原则上需与原人行道砖保持一致,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铺砌应做到稳固、无翘动、表面平整、缝线直顺、缝宽均匀,灌满。偏差均应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占用挖掘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按规定做好关键工序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  道路修复完毕,具备通行条件及时清理现场确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  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后,占用挖掘人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开挖长度超过200米的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参与监督该工程验收。

第十  竣工验收结束后,占用挖掘人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1)设计资料;

(2)施工方案;

(3)竣工验收报告;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含影像资料;

(5)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6)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7)混凝土厚度取芯报告;

(8)基层回填土质密实度试验报告。

第十九条  占挖城市道路修复质保期两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试行)》(建函〔2019〕250号)同时废止

 

 

 

关于《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

《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铜政办〔202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于6月24日起颁布实施,为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具体要求,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行为,需对现行《铜陵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和《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现将《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铜陵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1-2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以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3条细化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4-5条明确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按照批准的方案、范围面积等组织施工。

6条明确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现场施工围挡、标志标牌和材料堆放应规范化实施。

7条明确占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占用挖掘人、占挖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8条明确了城市道路占挖现场道路基层和面层施工的具体分工。

9-15条明确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围挡、工程告示牌、安全警示标志、临时通道和扬尘防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6-17条明确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特殊路段、横穿主次干道和分段施工的具体要求。

18-19条明确了紧急抢修道路养护单位、井产权单位(管护单位)小面积维修和井产权单位维修的具体要求。

20条明确了新设置各类电力、通信等附属设施位置要求。

21条明确了占用挖掘人、占用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处理。

22条明确了细则解释责任部门。

23条明确了本细则实施时间

(二)《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2条明确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办理的相关部门职能分式。

3条明确了住建部门应对道路恢复各环节加强监督。

    4-5条明确了道路修复应符合本《细则》附件或与原道路结构层保持一致,同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了道路面层和基层的恢复单位。

6-9条明确了占用挖掘人应编制施工方案和道路恢复材料、分层压实和回填土、各种检查井等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0-12条明确了占挖现场沥青路面恢复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3-14条明确了占挖现场人行道面层恢复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5条明确了占用挖掘人应自觉接受监督并按规定做好检验、检测工作。

16条明确了道路修复完毕后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相关要求。

17-18条明确了占挖现场完工后,占用、挖掘人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住建部门备案。

19条明确了占挖城市道路修复保修期。

20条明确了细则解释责任部门。

21条明确了本细则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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