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财政局,枞阳县房产中心、铜陵经开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函〔2024〕398号)和《关于调整购房补贴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建函〔2025〕63号)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发放工作由各级住建(房产)、税务、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其中,住建(房产)部门负责受理购房补贴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核查及补贴资金兑现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审核补贴对象缴税事项;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复审、补贴资金筹措和发放工作。
二、补贴范围与标准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不含增值税,下同)1%;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购房补贴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40平方米及以下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4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购房补贴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购房补贴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三、流程办理
(一)申报
1.申报材料。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申请表》一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可登陆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网址http://zfcxjsj.tl.gov.cn,也可在申报地点领取;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购房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2.申报地点。铜官区、郊区、铜陵经开区受理点设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二楼42、43号窗口;义安区、枞阳县受理点,由义安区、枞阳县自行组织办理。
(二)受理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的,在申请人缴税凭证原件上加盖“财政补贴初审已受理”专用章。每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补贴的相关信息,录入《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将《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提交至市财政局。
2.购买地下车位、储藏室等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的,在申请人缴税凭证原件上加盖“财政补贴初审已受理”专用章。每月最后1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补贴的相关信息,录入《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月20日前将《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提交至市财政局。
(三)审核
市财政局自收到核实的《汇总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补贴金额,并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谁受益谁补贴”原则,实施购房补贴。
(四)发放
对区级承担补贴资金,市财政局通知各受益财政部门实施补贴。对市级承担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补贴金额将资金指标下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由其按规定发放到位。
四、其他说明
(一)在购房补贴政策施行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退房解除合同备案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退房的,须提交退房款凭证。退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该房销售给原购房人或其配偶。
(二)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在退房后申请退税时,税务部门应核对其税票,督促购房人前往财政部门退回已享受的补贴,并取得退还补贴的财政收据后,方可予以退还契税。
咨询电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62-5828906
市财政局0562-2629082
附件:1.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申请表
2.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申请汇总表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财政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