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优化征收流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执收部门,具体负责铜官区、郊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按规定开具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分别由义安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实行委托征收。
市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在中心城区内, 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70元;未纳入综合开发低于5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即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筑类别、面积进行征收。
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具体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铜陵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清”认定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金额,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核定的《铜陵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清”认定表》,前往商业银行开具缴款书并完成缴费,凭缴费凭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减免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以下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详见附表。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减免征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征收程序要求填报《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核定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筑类别、面积进行核定,直接办理减免征手续。
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每季度定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情况在部门网站公布,同步将《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季度报表》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管护。市审计局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枞阳县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本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