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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稿)》
2021年11月17日
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
(修订稿)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制定如下暂行标准:
一、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标准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对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综合性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30%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下同)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10%奖励。
前述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包括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其所占使用土地的评估价格。
(三)上述奖励包括搬迁奖、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补助和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找差价”。
(一)用于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小区与征收区域属同一级别地段,等面积部分结算结构差价(见下表)。超出政策应安置面积(调换面积+公摊补助面积+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结构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征房结构 安置房结构 | 钢筋砼 | 砖 混 | 砖木、简易 |
砖 混 | —— | 0 | 100 |
钢 筋 砼 | 0 | 100 | 200 |
八层及以上高层 | 100 | 200 | 300 |
(二)用于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小区与征收区域不属同一级别地段,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属于同一级别地段,按等面积、等楼层安置,不找差价。超出等面积安置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不属于同一级别地段或者不同楼层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四)征收平房住宅,安置在高层(含小高层,下同)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征收平房住宅,安置在多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l0%。
征收多层住宅房安置在高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五)征收住宅房屋除应安置面积外,可根据规划批准的安置房型,增购建筑面积,增购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1800元/平方米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建筑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的价格增补至50平方米。
(六)被征收户属于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特困家庭,辖区政府可根据被征收人家庭困难情况,对安置在50平方米以内面积部分的差价,持有A类低保证明的予以免除,持有B类低保证明的按50%收取,持有C类低保证明的按70%收取,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按90%收取。
(七)被征收房屋带有地下室的,地下室实行货币化补偿,按房地产权证记载面积进行评估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附带阁楼的,阁楼部分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阁楼面积评估结算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阁楼面积的1/2调换标准层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规定结算差价。
(八)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截止前,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征收人根据协议签订及交付房屋的时间给予适当奖励。
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按户(套)给予奖励,最高奖励每户(套)不超过1万元。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按产权单位给予奖励,建筑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内的,奖励每产权单位不超过1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每产权单位不超过1.5万元;同一征收项目给予同一被征收人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九)临时安置费
1.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一类地区18元/平方米·月,二类地区1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区12元/平方米·月,四类地区10元/平方米·月。
征收住宅房屋不在土地定级划分区域内的,临时安置费比照四类地区执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按50平方米计算。
2.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在多层楼房临时过渡期超过18个月、安置在高层楼房临时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从超出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2倍执行。
安置房屋选房公告后,因被征收人原因未参加选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结算的,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安置房屋建设单位原因引起超期过渡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费由安置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3.选择现房安置或者“房票”方式安置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4.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停产停业损失费
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6‰结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5‰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从超出之月起,停产停业损失费按2倍执行。
本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若省级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按1000元/户·次。
非住宅按12元/平方米·次。因大型机械、重大设备搬迁费用超出前述标准结算额的,搬迁费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二)房屋内装潢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 装 潢 标 准 | 补偿金额:元/平方米 | ||
5年以上 | 3—5年 | 3年以内 | ||
一类 | 轻钢龙骨吊顶,花岗岩、大理石或高档木地板,板饰墙面,门窗套 | 400 | 420 | 440 |
二类 | 木龙骨吊顶,高档地面砖或木地板,墙面乳胶漆或贴墙纸,门窗套 | 340 | 360 | 380 |
三类 | 三合板或扣板吊顶,普通地面砖或强化地板,墙面乳胶漆或贴墙纸 | 240 | 260 | 280 |
四类 | 地面砖地面,乳胶漆墙面 | 180 | 190 | 200 |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指导标准执行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结算补偿款。
(三)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单价) | 备 注 |
围 墙 | 60元/平方米 | |
室外地坪 | 60元/平方米 | |
空 调 | 300元/台 | 移机费 |
室内热水器 | 250元/台 | 移机费 |
太阳能热水器 | 600元/台 | |
隔热层 | 50元/平方米 | |
室外水池 | 200元/个 |
|
外阳台PVC门窗 | 12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 |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 8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 |
简易防盗门 | 200元/扇 | 自行安装 |
高级防盗门 | 1000元/扇 | 自行安装 |
卷闸门 | 150元/平方米 | 自行安装 |
防盗网 | 100元/平方米 | 自行安装 |
阳光室 | 400元/平方米 | 按围护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指导标准执行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方式结算补偿款。
本表中所列附属物未包含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四)树木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涉及树木、花草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相关迁移费用。
四、住宅房屋征收区位划分
住宅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依据铜陵市土地定级划分相关规定确定(详见附件)。
五、枞阳县政府可参照本暂行标准,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修订稿)同时废止。此前已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铜陵市主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面积、划分范围表
附件
铜陵市主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面积、划分范围表
级别 | 范 围 | 面积 (km2) | 面积百分比(%) |
Ⅰ级 | 从西边开始,沿滨江大道—义安区建设西路以西—笠帽山路—五松山大道南段—车站新村—铜官大道北段—翠湖一路西段—谢垅路—学院路—铜都大道北段—铜都大道中段以东150米—金山东路—新光路—五松道—长江西路—滨江支路—滨江大道所围合区域。 | 13.1953 | 9.13% |
Ⅱ级 | 从西边开始,沿滨江大道—义安区笠帽山山脚—建陵路—规划支路—铁路线—翠湖二路—华山大道南段—翠湖四路东段—沿新大道—东边定级边界—铜都大道中段—规划金川路—铜官大道—支路—长江西路以南约200米—滨江大道所围合区域。(扣除一级地范围) | 24.8905 | 17.23% |
Ⅲ级 | 从西边开始,沿滨江大道—翠湖四路—泰山大道北段—西湖二路—沿新大道—翠湖六路东段—东边定级边界(经一路、沿新大道、铜都大道北段)—青山路—狮子山区纬一路、经一路—定级边界—铜港路—铜官大道南段—兴隆路—滨江大道所围合区域。(扣除一、二级地范围) | 51.0634 | 35.34% |
Ⅳ级 | 定级范围内除一级地、二级地、三级地以外的区域。 | 55.3475 | 38.30% |
合计 | | 144.4967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