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11-17 17:04 来源:征收中心 访问量:
 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2015年修订实施满六近期我局开展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工作。为集思广益,切实做好标准修订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实施,现将《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稿)》进行公布,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公期限: 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17日。有关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网站留言、邮箱、来信、电话反馈。

联系人:施雄

联系电话:0562-2622871

邮箱号码:3534600442@qq.com

通讯地址:铜陵市淮河大道党员电教中心四楼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稿)

 

                          2021年11月17日

 

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

(修订稿)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制定如下暂行标准:

一、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标准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对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综合性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30%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下同)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10%奖励。

前述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包括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其所占使用土地的评估价格。

(三)上述奖励包括搬迁奖、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补助和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找差价”。

(一)用于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小区与征收区域属同一级别地段,等面积部分结算结构差价(见下表)。超出政策应安置面积(调换面积+公摊补助面积+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结构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征房结构

安置房结构

钢筋砼

  

砖木、简易

    

——

0

100

筋 砼

0

100

200

八层及以上高层

100

200

300

(二)用于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小区与征收区域不属同一级别地段,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属于同一级别地段,按等面积、等楼层安置,不找差价。超出等面积安置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不属于同一级别地段或者不同楼层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四)征收平房住宅,安置在高层(含小高层,下同)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征收平房住宅,安置在多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l0%。

征收多层住宅房安置在高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五)征收住宅房屋除应安置面积外,可根据规划批准的安置房型,增购建筑面积,增购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1800元/平方米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建筑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的价格增补至50平方米。

(六)被征收户属于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特困家庭,辖区政府可根据被征收人家庭困难情况,对安置在50平方米以内面积部分的差价,持有A类低保证明的予以免除,持有B类低保证明的按50%收取,持有C类低保证明的按70%收取,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按90%收取。

(七)被征收房屋带有地下室的,地下室实行货币化补偿,按房地产权证记载面积进行评估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附带阁楼的,阁楼部分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阁楼面积评估结算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阁楼面积的1/2调换标准层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规定结算差价。

(八)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截止前,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征收人根据协议签订及交付房屋的时间给予适当奖励。

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按户(套)给予奖励,最高奖励每户(套)不超过1万元。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按产权单位给予奖励,建筑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内的,奖励每产权单位不超过1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每产权单位不超过1.5万元;同一征收项目给予同一被征收人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九)临时安置费

1.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一类地区18元/平方米·月,二类地区1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区12元/平方米·月,四类地区10元/平方米·月。

征收住宅房屋不在土地定级划分区域内的,临时安置费比照四类地区执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按50平方米计算。

2.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在多层楼房临时过渡期超过18个月、安置在高层楼房临时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从超出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2倍执行。

安置房屋选房公告后,因被征收人原因未参加选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结算的,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安置房屋建设单位原因引起超期过渡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费由安置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3.选择现房安置或者“房票”方式安置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4.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停产停业损失费

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6‰结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5‰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从超出之月起,停产停业损失费按2倍执行。

本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若省级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按1000元/户·次。

非住宅按12元/平方米·次。因大型机械、重大设备搬迁费用超出前述标准结算额的,搬迁费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二)房屋内装潢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补偿金额:元/平方米

5年以上

3—5年

3年以内

一类

轻钢龙骨吊顶,花岗岩、大理石或高档木地板,板饰墙面,门窗套

400

420

440

二类

木龙骨吊顶,高档地面砖或木地板,墙面乳胶漆或贴墙纸,门窗套

340

360

380

三类

三合板或扣板吊顶,普通地面砖或强化地板,墙面乳胶漆或贴墙纸

240

260

280

四类

地面砖地面,乳胶漆墙面

180

190

200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指导标准执行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结算补偿款。

(三)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标准(单价)

  

  

60/平方米

 

室外地坪

60/平方米

 

  

300/

移机费

室内热水器

250/

移机费

太阳能热水器

600/

 

隔热层

50/平方米

 

室外水池

200/

 

外阳台PVC门窗

120/平方米

自行封闭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80/平方米

自行封闭

简易防盗门

200/

自行安装

高级防盗门

1000元/

自行安装

卷闸门

150/平方米

自行安装

防盗网

100/平方米

自行安装

阳光室

400/平方米

按围护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指导标准执行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方式结算补偿款。

本表中所列附属物未包含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四)树木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涉及树木、花草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相关迁移费用。

四、住宅房屋征收区位划分

住宅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依据铜陵市土地定级划分相关规定确定(详见附件)。

五、枞阳县政府可参照本暂行标准,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修订稿)同时废止。此前已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铜陵市主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面积、划分范围表

 

 

 

 附件

铜陵市主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面积、划分范围表

级别

        围

面积

(km2)

面积百分比(%)

Ⅰ级

从西边开始,沿滨江大道—义安区建设西路以西—笠帽山路—五松山大道南段—车站新村—铜官大道北段—翠湖一路西段—谢垅路—学院路—铜都大道北段—铜都大道中段以东150米—金山东路—新光路—五松道—长江西路—滨江支路—滨江大道所围合区域。

13.1953

9.13%

Ⅱ级

从西边开始,沿滨江大道—义安区笠帽山山脚—建陵路—规划支路—铁路线—翠湖二路—华山大道南段—翠湖四路东段—沿新大道—东边定级边界—铜都大道中段—规划金川路—铜官大道—支路—长江西路以南约200米—滨江大道所围合区域。(扣除一级地范围)

24.8905

17.23%

Ⅲ级

从西边开始,沿滨江大道—翠湖四路—泰山大道北段—西湖二路—沿新大道—翠湖六路东段—东边定级边界(经一路、沿新大道、铜都大道北段)—青山路—狮子山区纬一路、经一路—定级边界—铜港路—铜官大道南段—兴隆路—滨江大道所围合区域。(扣除一、二级地范围)

51.0634

35.34%

Ⅳ级

定级范围内除一级地、二级地、三级地以外的区域。

55.3475

38.30%

合计

 

144.4967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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